弹性退休新规来了!自愿提前或延迟退休!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进一步体现自愿和弹性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性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性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在退休时间前至少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对于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还可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同样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年。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继续延续。双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当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时,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弹性退休的职工,需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单位应在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对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将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办法》强调,各地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为配合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2024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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