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新规出台:职工退休选择更灵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要求,满足职工多样化的工作生活需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原则和操作流程,强调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以下是《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弹性退休年龄确定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弹性提前退休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同样最长不超过3年。例如,一位1972年出生的男性职工,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在《决定》实施后,可在60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单位协商一致,还可选择在62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弹性退休办理程序**
《暂行办法》要求,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应至少在退休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弹性延迟退休的相关事宜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根据《决定》要求,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弹性退休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年度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有所差异,《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
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暂行办法》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及社保经办服务**
职工退休后,所在单位需在退休时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并从审核通过的下月开始发放养老金。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为临近退休人员提供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社保经办服务优化调整**
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人社部门将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包括推进“退休一件事”工作,开展退休提醒服务,提供退休预先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